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学校所属各部门行政印章、学校各种业务专用印章及校长签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院系、教辅(处级)单位和新成立机构的公章刻制,首枚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部门的处级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时,由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到行政科办理刻章手续,费用自理。
第四条 学校行政部门业务专用章(抬头为河南科技大学×××专用章)刻制办法为:用印部门向校长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行政科开介绍信;用印部门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刻制,用印部门带刻好的业务专用章,到行政科留印模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机构(科室)的公章刻制,要严格控制,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以各单位的名义开具证明,学校不留印模。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系及各部门办公室是各单位印章管理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审核、制发、保管和使用。要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
第七条 对擅自使用印章并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正式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省教育厅批准使用的,它代表学校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部门、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供各院、系和机关各部处使用的。部门、单位印章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限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
(三)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校长签名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条 校钢印的使用
钢印主要适用于下列各种证件:职称证件、硕士导师聘任证书、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
(一)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均由研究生处或教务处统一造册,填写用印单,主管领导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造册,填写用印单,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三)各级各类学生的学生证和职工工作证(退休证)均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和人事处统一造册,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每月最后一个周二(周三在新校区)下午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印章
行政印章主要使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书、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表和各种材料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直接用印。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证书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统一造册(或根据发文)经学生处、研究生处处长签字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学校评选的各类先进由负责评选单位统一造册(或根据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学校举办的各类文娱、体育或其他活动需要办证时,由负责举办单位统一造册,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三)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表、各种材料等,由呈送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开具证明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用印后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文字材料等需报校长办公室一份备案。
(四)科研项目、成果、专利、鉴定证书等申报材料,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五)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聘书,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六)教职工、学生办理有关事项需要以学校名义证明时,必须经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到校长办公室换取证明或介绍信。
第十二条 校长名章
校长名章用于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要合同、协议、报表等。
学生毕业证、结业证、各类聘书、一般正常业务报表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直接用印,重要合同、协议须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五章 印章启用与收缴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机构、院系教辅部门及新成立单位启用印章,处级及学校直属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印模,确定印章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启用印单位,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应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