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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规则(试行)

2010年05月19日 17:16  点击:[]

第一条 为使校长办公会议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其职权规定的学校行政事务和决策有关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为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而提出的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二)学校行政报上级行政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校级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全校临时性行政机构(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设立、撤销或调整等;
(四)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检查、总结;
(五)审计、财务、基建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检查、总结;
(六)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七)教职工调出、调入;
(八)特聘教授的聘任、考核、解聘;
(九)教职工晋职、晋级工作方案;
(十)教职工行政奖惩;
(十一)校级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
(十二)给予学生行政纪律处分;
(十三)教学计划安排,学科、课程、实验室建设实施计划、过程检查与总结报告;
(十四)科技产品开发、校办产业重大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过程检查与工作报告;
(十五) 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十六)国内外教学、科技合作交流中的重要问题;
(十七)党委会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校长认为应该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校长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等;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医疗、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它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它政策措施;
(三)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 100万元以上资金的立项和使用;
(五)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七)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校长工作报告;
(八)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九)党委会认为需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并列入学校每周会议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及科研、教辅单位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汇报人员实行候会制度。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在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下,负有把会议有关精神进行传达、贯彻、落实、监督的责任。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由校长或其他分管校领导提出;
(二)会议议题必须有明确的拟办方案;跨部门的议题必须事先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形成明确意见;
(三)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议题整理汇总后报校长审定;
(四)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其主管方面的议题一般不排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的有效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三)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安排临时议题;
(五)会议在讨论和与会者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六)对于会议的研究、决策过程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人员,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通知校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就某项议题进行汇报时,应力求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他公务。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工作。记录人员必须忠实记录会议议事过程,并根据主持人的归纳总结整理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明确主办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生效。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可根据会议纪要向有关部门下发《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校长、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外,需要行文的由提交议题的有关部门拟文,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印发。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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