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大学行政规章制定办法(试行)

2010年05月19日 17:14  点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我校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行政规章是指学校行政(或行政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章)。
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名称
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行政规章,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体例和语言文字
行政规章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行政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如果原行政规章将被新起草的行政规章所代替,必须在新行政规章中写明原行政规章废止的时间。
行政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 内容
行政规章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程序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起草
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起草。
学校领导认为有必要制定“规定”、“办法”,可以确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行政职能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制定“规定”、“办法”,应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行政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行政规章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该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报请审核
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行政规章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室。
报请审核的行政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所起草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由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一般情况下,行政规章草案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第十条 审核的内容
行政规章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行政规章协调、衔接;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缓办或退回草案的情形
行政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行政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行政规章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审议决定
行政规章草案经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定:
“规定”、“办法”的草案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意见”、“通知”的草案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签发和发布
经审定的“规定”、“办法”,由分管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发布。
经审定的“意见”、“通知”,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校长办公室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解释
“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知”的解释权归该“意见”、“通知”的制定部门。
第十五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
修改、废止行政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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